探討虛列成本套取增值稅
答:當前,無論是法學理論界還是司法實務界,對該罪“虛開”行為是否要求有特定目的,存在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這既造成了理論上的混亂,更給司法機關在處理這類案件時帶來了錯判的風險,實踐中也已經出現類似案件處理結果迥異的情況。
會計學堂認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包括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在內,均要求有騙取稅款的主觀目的,如不具備該目的,則不能認定為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虛開”行為,不能以該罪論處。
而隨著增值稅發票制度的推行,實踐中出現了不以騙取稅款為目的,客觀上也不可能造成國家稅款實際損失,但又不具有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記載的內容相符的真實交易的“虛開”行為,如為了虛增單位業績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這種行為雖然客觀上也破壞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制度,但與以騙取國家稅款為目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相比,已具有質的區別,如果無視這種區別,僅從字面上套用《決定》以及刑法關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相關規定,將這種行為也認為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實行行為,不僅是對法律的機械理解,也割裂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立法歷史淵源。
值得注意的是,違法虛開企業為了達到領購發票目的,也會進行納稅申報,但一般稅負率極低,實際繳納稅款極少。此外,違法企業常會采取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上“做手腳”的方式,達到無需進項抵扣,既能開出銷項發票,又不申報納稅的目的。如開票后待受票方完成抵扣后,將發票作廢,申報表反映為零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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