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用自己的車為公司跑業務的稅務處理是怎樣的?
公司使用員工車輛,一種是給員工發放車補,另一種是員工和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向員工支付租賃費用。這兩種方式的稅務處理方式如下:
1、給員工發放補貼。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一條規定,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企業給員工支付車輛補貼,或者以實報實銷的方式支付車輛的相關支出,均應視為個人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公司與員工簽訂租賃合同的,支付給員工車輛租金。在這種情況下,根據財稅2016年36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員工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需要按照3%的稅率繳納增值稅。月租金在3萬元以下可以免征增值稅。同時,員工應按照“財產租賃所得”稅目適用20%的稅率按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可以攜帶相關租賃合同,到主管稅務機關開增值稅發票。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企業和員工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無租使用車輛。這樣的合同存在稅務風險,稅務機關可能會核定租金要求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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