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資金賬簿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答: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帳簿,是指單位或者個人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財務會計核算帳簿。分為兩種,一種是記載資金的帳簿,一種是其他帳簿。
記載資金的帳簿是指載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總分類帳簿,或者專門設置的記載固定資產原值和自有流動資金的帳簿。自有流動資金的確定,按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帳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25號文件規定,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按照“兩則”及有關規定,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新會計制度,統一更換會計科目和帳簿后,不再設置“自有流動資金”科目。因此,《印花稅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中“記載資金的帳簿”的計稅依據已不適用,需要重新確定。為了便于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帳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對于記載資金的帳簿按“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貼花后,以后年度資金總額比已貼花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貼花。
其他帳簿,是指除上述帳簿以外的帳簿,包括日記帳簿和各明細分類帳簿。《根據印花稅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帳簿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因此,其他賬簿應于每年啟用新帳簿時按每本貼花5元,而不是一次性購買就可以了,應每年均需購買。對于記載資金的帳簿應在最初記載資金時啟用的新帳簿上依“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依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貼花,對于以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也就是說該部分記載資金的帳簿可能不需要每年都購買,而僅就增加部分補貼印花時購買。
另外還要注意的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字[1988]25號)文件的規定:“21.對營業帳簿,應在什么位置上貼花?在營業帳簿上貼印花稅票,須在帳簿首頁右上角粘貼,不準粘貼在帳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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