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設事業費的計稅依據是什么?
答:文化事業建設費計稅依據是廣告業務的收入,不是以是否辦理了廣告經營許可證為準。
根據相關規定:明確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銷售額,為納稅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試點地區或非試點地區的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后的余額。
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
兩部門新增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此外,提供應稅服務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文化建設事業費的相關問題】:
營改增后文化事業建設費如何繳納?
答: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在申報期內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一式兩份《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文化事業建設費代扣代繳報告表》。申報數據實行電子信息采集的繳納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其紙介質申報表按照各省國稅機關要求報送。實行網上申報的納稅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流程與增值稅納稅申報相同。
繳納義務人計算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時,允許從其提供相關應稅服務所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相關價款的,應根據取得扣除項目的合法有效憑證逐一填列《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清單》,作為申報表附列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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