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減值損失納稅調增嗎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計提的資產減值損失不得扣除.即需要納稅調整,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規定:"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風險準備等準備金支出."
一般企業計提資產減值準備主要有:存貨跌價準備、壞賬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
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相關資產的價值又得以恢復的,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予以轉回.

資產減值損失的賬務處理
新會計準則規定資產減值范圍主要是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以及除特別規定外的其他資產減值的處理.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攤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資產減值損失在會計核算中屬于損益類科目.
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根據資產減值等準則計提各項資產減值準備所形成的損失.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資產減值損失的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三、企業根據資產減值等準則確定資產發生的減值的,按應減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長期股權投資減值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工程物資--減值準備"、"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商譽--減值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抵債資產--跌價準備"、"損余物資--跌價準備"等科目.
四、企業計提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貸款損失準備等后,相關資產的價值又得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減值準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壞賬準備"、"存貨跌價準備"、"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準備"、"貸款損失準備"、"抵債資產-- 跌價準備"、"損余物資--跌價準備"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無余額.
資產可收回金額確定后,如果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企業應當將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可收回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計提相應的資產減值準備.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或累計攤銷)和累計減值準備后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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