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簽字有什么規定?
沒有統一規定對這方面(發票上簽字)做出具體的規定.有的單位在報銷的時候,需要報銷人對取得票據真實性簽字進行保證,以便于今后票據出現問題的時候可以準確的追責,但是這個僅僅是個別單位的管理,并不是全國統一的規定.
發票報銷簽字人說明:
1、所有報銷發票,一定要有部門領導簽字后才能進入財務部的審批流程,出納要熟悉各個部門的部門領導簽名筆跡,以防簽名造假,會計主管這一欄是財務經理簽字,復核由總賬會計、費用會計、稅務會計中的任何一人來完成,出納最后一次復核無誤后簽上自己的名字;
2、公司規定一萬元及以上的費用報銷,需總經理簽字,每家公司的具體情況不同,可能其他公司在這方面要求得嚴一些,比如5000元以上就要總經理審批,有些可能松一些,比如20000元以上才要總經理審批;
3、領款人來財務室領取現金時,一定要求他們當面點清,然后在"領款人"一欄簽字,如果是代領,需要在后面加個"代"字;
如果之前有借款的,需要跟之前的借款審批單核對,一些部門組團出差【比如人力資源部啟動全國巡回校招或審計部外出做項目】時,可能會提前預支差旅費以便團隊內部的日用開銷;
4、各類報銷名目一定要在后附的單據中找到相關原始憑證支持,且數量一定要核對清楚,與憑證右上角寫的數字一致,所有單據一定確保真實、完整,關鍵的字面一定要清晰可辨認,比如發票抬頭、明細、金額等,無法給報銷名目起到支持作用的,一律不允許報銷;
5、給報銷人付了現金后立馬給報銷單蓋上"現金付訖"章,使用銀行賬戶付款的,就蓋上"銀行付訖"章,以免日后重復核算,蓋完付訖章就證明這一單報銷流程已經完成.

增值稅發票備注欄的信息可以手寫嗎?
增值稅發票備注欄的信息不可以手寫.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九條規定:"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因此,增值稅發票備注欄的信息不可以手寫.
以上整理的資料內容,就是我們關于"發票簽字有什么規定?"這一問題的具體回答.我們發票報銷的話,是需要進行核對簽字的,至于這個簽字規定的話,并沒有統一的要求,上述內容大家可以參考一下.對于增值稅發票備注欄的信息,是不可以手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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