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業做虧損有什么影響
財稅〔2018〕7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政策中要求享受十年政策的企業必須是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那就意味著在每年匯算清繳時,如果具備資格,可以按照十年彌補;如果在十年虧損彌補期內,企業不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當年彌補虧損計算馬上開始調整為五年計算.
政策中要求是當年具備高新資格,不要錯誤地理解是認定為高新企業,因為高新企業是一次認定,3年有效,重新認定一次,繼續3年有效,具備資格不是指認定的當年或者重新認定的當年.

虧損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怎么弄?
新《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二十三號)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五條規定,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第一條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八條規定,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高新企業做虧損有什么影響?對于這個問題,相信大家在學習之后應當也有所了解了,它的好處是可以將彌補虧損的時間拉長,只是還有一點需要大家注意,高新企業的認定是三年.感謝大家,小編就分析到這里了,大家如還有其它說明,請留言,再見.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