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何時?
納稅人占用土地,一般是從次月起發生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只有新征用耕地是在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具體情形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購置新建商品房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購置存量房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
出租、出借房產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新征用的耕地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
新征用的非耕地批準征用次月起
納稅人因土地的權利狀態發生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稅款的計算應截止到土地的權利狀態發生變化的當月末(與房產稅相同)

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人有哪些?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納稅義務人:
(一)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是納稅人.
(二)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實際使用人和代管人為納稅人.
(三)土地使用權未確定的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其實際使用人為納稅人;
(四)土地使用權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納稅人,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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