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申報的研發費如何加計扣除?
一、加計扣除率
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二、加計扣除費用
(一)企業在從事研發活動中發生的以下符合規定的費用允許加計扣除:
1.人員人工費用;
2.直接投入費用;
3.折舊費用;
4.無形資產攤銷;
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6.其他相關費用;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二)下列活動發生的費用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哪些行業不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規定,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1.煙草制造業.2.住宿和餐飲業.3.批發和零售業.4.房地產業.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6.娛樂業.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上述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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