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汽車租賃公司怎樣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的規定,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汽車租賃配司機的,屬于"交通運輸業",征收11%的增值稅。財稅[2013]106號同時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按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包括輪客渡、公交客運、地鐵、城市輕軌、出租車、長途客運、班車。其中,班車,是指按固定路線、固定時間運營并在固定站點停靠的運送旅客的陸路運輸。由此可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勞務,如果是屬于公共交通運輸服務范圍,可以選擇按簡易計稅辦法按照3%計算繳納增值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交通運輸勞務,如果不屬于公共交通運輸服務范圍,則應當按照11%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提供運輸勞務方為小規模納稅人,則應當按簡易計稅辦法按照3%計算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為年收入不超過500萬元。
汽車租賃不配司機的,屬于"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增值稅稅率為17%.財稅[2013]106號文同時規定,對試點實施之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有形動產為標的物提供的經營租賃服務,試點期間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即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以選擇按照取得租金收入的3%計算繳納增值稅,但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如果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方為小規模納稅人,則應當按簡易計稅辦法按照3%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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