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備維護稅率是多少?
1、先看定義。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一比較,如果電力設施是建筑物或構筑物,則為11%,如果為貨物,則為17%。
2、電力設施是不是構筑物?表面上看這電力設施確實建在土地上或房屋里,連為一體,但是是建筑物或構筑物嗎?這方面來看幾個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在這些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沒看出有電力設施這類,說明什么呢?建筑物或構筑物在建成過程中必須要有建有附屬或配套的,比如上文列舉,但電力設施并不是必備的,完全可以在建筑物或構筑物建成后再建,不屬于房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蜂窩數字移動通信用塔(桿),屬于《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
14885-1994)中的“其他通訊設備”(代碼699),其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按照現行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015年時用于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仍是不可以抵扣的,所以這種通信用塔(桿)并不屬于建筑物或構筑物,所以進項稅額是可以抵扣的,同樣從《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
14885-1994)中看到電力設施也并不在構筑物列舉范圍內。
還可以看一下增值稅對不動產的定義,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的公告(河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7號):電力企業的機組、啟閉機、電力鐵塔、變電設施和配電設施,其進項稅額可以抵扣。但變電房、配電房,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可見這些電力設施表面上附著于建筑物或構筑物,但完全可以移動且不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正如移動鐵塔移了也就移了,塔完好地未壞一樣,因此我們認為電力設施檢修費用應當按17%來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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