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的職權是什么
董事會的職權有:
1、對股東會的召集權和報告工作的職權;
2、股東會決議的執行權;
3、公司重大經營管理方案的決定權;
4、對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選聘有關人員的職權;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章程所規定的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的董事會怎么成立?
作為公司董事會,其形成有資格上、數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體要求,也有其具體職責范圍:
1、從資格上講,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或者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如果是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成員中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法定的董事資格如下: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當公司董事,就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在目前的公司法實踐中,董事只能由自然人擔任.
其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董事.
2、從人員數量上說,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額,因為人數太少,不利于集思廣益和充分集中股東意見.但人數也不宜過多,以避免機構臃腫,降低辦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額以上,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確定董事的人數.
由于董事會是會議機構,董事會最終人數一般是奇數.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3、從人員分工上,董事會一般設有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數較多的公司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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