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會的職權是什么

2021-12-06 10:4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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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的職權是什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作為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組織是享有一定的職權的,比如說對股東會的召集權以及報告職權、決議執行權、決定權以及其他相關的職權的,這些董事會職權的資料小編老師會在這里進行闡述,感興趣的學員們都是可以來認真的學習的.

董事會的職權是什么

董事會的職權有:

1、對股東會的召集權和報告工作的職權;

2、股東會決議的執行權;

3、公司重大經營管理方案的決定權;

4、對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選聘有關人員的職權;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等章程所規定的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董事會的職權是什么

公司的董事會怎么成立?

作為公司董事會,其形成有資格上、數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體要求,也有其具體職責范圍:

1、從資格上講,董事會的各位成員必須是董事.董事是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舉產生的.或者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如果是國有獨資企業,董事會成員中必須有公司職工代表).所有董事組成一個集體領導班子成為董事會.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

法定的董事資格如下:首先,董事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如果法人充當公司董事,就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其代理人.在目前的公司法實踐中,董事只能由自然人擔任.

其次,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能作為董事.

2、從人員數量上說,董事的人數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額,因為人數太少,不利于集思廣益和充分集中股東意見.但人數也不宜過多,以避免機構臃腫,降低辦事效率.因此公司或在最低限額以上,根據業務需要和公司章程確定董事的人數.

由于董事會是會議機構,董事會最終人數一般是奇數.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

3、從人員分工上,董事會一般設有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人數較多的公司還可設立常務董事會.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的產生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會的職權是什么?以上內容就是本期小編老師講解的資料,相信學員們對于公司董事會職權的內容應該都是有所認知的,董事會的職權涉及到公司的方方面面的,上到公司大事件的決定權,下到公司成員的任免權的.如果你們還想學習其他的資料,建議你們可以來本網站上免費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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