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見代理是什么
表見代理,是指雖然行為人事實上無代理權,但相對人有理由認為行為人有代理權而與其進行法律行為,其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代理.表見代理從廣義上看也是無權代理,但是為了保護善意第三人的信賴利益與交易的安全,法律強制被代理人承擔其法律后果.表見代理制度是基于被代理人的過失或被代理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我國表見代理制度建立時間不長,還有不完善之處,有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其中,相對人對義務人的選擇權問題、無權代理人的法律責任問題以及代理人的抗辯權問題便是亟待解決的問題,由于法律原因,我們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意表見代理問題,對自己,他人及社會的利益負責.

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根據上述表見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規定,可知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條件:
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
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為人無代理權.所說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為時無代理權或者對于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則屬于有代理權,不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是以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系為基礎的.這種聯系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通常情況下,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發出的證明文件,如被代理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對人所作法人授予代理權的通知或者公告,這些證明文件構成認定表見代理的客觀依據.對上述客觀依據,依《合同法》第49條的規定,相對人負有舉證責任.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盜用他人的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合同的,一般不認定為表見代理,但被代理人應負舉證責任,如不能舉證則構成表見代理.對于借用他人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的合同,一般不認定為表見代理,由出借人與借用人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負連帶責任.
3、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
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為人所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相對人出于惡意,即明知他人為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故表見代理不能成立.《民法通則》第66條第4款規定,相對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相對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上文講述了表見代理是什么,表見代理從廣義上看也是無權代理,我們在簽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按照規定和要求操作,這些稅法都是有規定的,所以作為財務人員我們一定要對政策的更新留意和了解,如果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本網站的在線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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