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和娛樂服務發票為什么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六款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所以納稅人發生餐飲服務取得的專用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

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的情形有哪些?
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是指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日常運營中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務、不動產或者無形資產而支付或負擔的增值稅額.
其中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進行抵扣:
(1)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及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企業購進農產品,按農產品收購發票或者銷售發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9%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3)納稅人從境外購進的不動產、無形資產或服務,由稅務機關或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4)企業購進的無形資產、不動產、固定資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個人消費或者集體福利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
(5)納稅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費,按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抵扣進項稅額.
(6)納稅人購進的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計算規則如下:
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如客運大巴)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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