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的哪些資產可以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5號),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1)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2)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征的風險資產;
(3)由金融企業轉貸并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在計算貸款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對于存在減值客觀證據的各項重要貸款,銀行應逐項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按各項重要貸款的原始實際利率折現,如某項貸款的利率是變動利率則按依合同確定的當前實際利率折現;下同).
(二)對于存在減值客觀證據的各項非重要貸款,銀行可逐項也可對其組合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
(三)對于不存在減值客觀證據的各項貸款,無論其是否屬于重要貸款,均應按類似信用風險特征進行組合,以判斷其是否發生減值.如對該組合存在減值的客觀證據,應對其組合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以單項或組合計提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不應再包括在此類貸款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以上就是金融企業的哪些資產可以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以上三點,這個大家一定要仔細認真對待,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而且我們要學會隨機應變,如果在實際操作中遇到其他的會計問題,歡迎咨詢我們的在線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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