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下對虧損彌補的會計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新法對投資收益的免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免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稅.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舊稅法:《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國稅總局下發的《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文件則規定,新申報表在納稅調整時先不將投資收益還原,待納稅調整彌補虧損后,再加上應補稅投資收益已繳所得稅額[投資收益÷(1-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被投資企業適用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

新舊稅法差別都有哪些?
1、新稅法將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不再遵從國稅發[2006]56號文的規定;
2、原申報表根據稅收政策,將免稅所得列入納稅調整后所得彌補虧損后減除,將減免所得稅額列入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額后減除,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彌補虧損后,沒有所得額的話將不再計算減除,不能擴大當年度虧損額.
新申報表根據新所得稅法規定則將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稅項目所得、加計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直接計入納稅調減項目,在"納稅調整后所得"之前扣除.這樣無論企業是否有利潤和所得,這些項目都可以在當年作為稅前扣除,直接減少所得額或擴大當年度虧損.
3、對境外所得彌虧有別.新申報表在主表計算"納稅調整后所得"之前有一欄"加: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這說明,境外所得可以境內虧損,但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
而原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境外業務之間的盈虧可以互相彌補,但企業境內外之間的盈虧不得相互彌補.
新準則下對虧損彌補的會計處理怎么做?整體上來說,其實我們都知道在新的會計準則下,企業針對虧損部分的彌補是可以在后期年度中進行處理的,相關的賬務處理分錄是可以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方面的科目進行核算的.當然如果你們還有其他的問題需要咨詢,都是可以來這里進行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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