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研發費用允許加計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的相關規定,以下部分為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1.直接投入費用.例如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各種費用,以及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租賃費等費用.
2.人員人工費用.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3.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4.折舊費用.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
5.無形資產攤銷.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的攤銷費用.
6.其他相關費用.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賬務處理是怎樣的?
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的財務處理方式,應分兩個階段進行:
1、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
對于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的基礎上,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再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
2、研究開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
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則屬于資本化支出,構成無形資產成本,應允許加計后作為無形資產的成本,按照規定攤銷,也就是說形成無形資產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從無形資產使用的月份起,按其使用壽命平均進行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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