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異地辦案的差旅費用可否稅前扣除?
律師不同于古代的訟師、狀師,是指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按照工作性質劃分,律師可分為專職律師與兼職律師,按照業務范圍劃分,律師可分為民事律師、刑事律師和行政律師,按照服務對象和工作身份,分為社會律師、公司律師和公職律師.律師業務主要分為訴訟業務與非訴訟業務.
律師異地辦案差旅費用屬于律師事務所正常經營費用支出,可以計入其當期費用項目稅前扣除,但是委托企業不得稅前扣除該差旅費支出.

企業所得稅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是什么?
企業所得稅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而支付的應酬費用.它是企業生產經營中所發生的實實在在、必須的費用支出,是企業進行正常經營活動必須的一項成本費用,但由于其直接影響國家的稅收,因此稅法對其稅前扣除有限定,僅允許按一定標準扣除.
現稅法規定:該實施條例中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業務招待費是企業為了聯系業務或促銷、處理社會關系等目的經常發生的業務,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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