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產產品用于業務招待能否稅前扣除?
現行稅法對"業務招待費"的定義沒有具體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可以扣除的范圍內的相關支出均可按規定范圍和比例扣除.

稅前扣除原則和范圍是怎樣的?
一、扣除項目的原則
1.真實、合法;
2.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配比原則、相關性原則、確定性原則、合理性原則.
3.核心點: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P204-205,P213
二、扣除項目的范圍--共5項
1.成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轉讓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的成本;
2.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3.稅金:指稅金及附加;
4.損失;
5.扣除的其他支出.
三、扣除項目及其標準
1.工資、薪金支出;
2.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
3.社會保險費;
4.利息費用;
5.借款費用;
6.匯兌損失;
7.業務招待費;
8.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
9.環境保護專項資金;
10.保險費;
11.租賃費;
12.勞動保護費;
13.公益性捐贈支出;
14.有關資產的費用;
15.總機構分攤的費用;
16.資產損失;
17.其他費用;
18.手續費及傭金支出;
19.財務會計上確認的支出(重復);
20.企業維簡費支出;
21.棚戶區改造支出;
22.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
23.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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