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發布2015年第7號公告進一步規范了補發工資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問題。
公告指出,自2015年11月1日起,納稅人因政策性調資、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新員工定級、單位籌建期或資金困難等原因而補發以前月份工資,能按稅法及財務制度規定處理相關帳務的,應把補發工資還原到所屬月份重新計算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減去相應月份已繳納稅款,計算出補發工資各月應調整的稅款,匯總合并到補發工資月份一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這一規定是對原政策的重大調整。此前,《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一次性補發工資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政二〔2000〕99號)曾經規定,對政府行為的一次性補發工資允許平均計算,具體辦法如下:將補發當月起到實際發放當月的所有工資性收入加上補發的工資數進行平均,計算出每月的工資,尋找適用的稅率和速算扣除數,以實際發放當月的工資總額(包括補發的工資)作為應稅收入額,計征個人所得稅。其后,《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口徑的通知》(閩地稅政二〔2001〕23號)第二條第(四)項進一步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一次性補發工資的個人所得稅計算辦法:1、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比照公務員一次性補發工資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按閩地稅政二﹝2000﹞99號規定執行。2、其他事業單位和企業一次性補發工資,應按總局關于一次性獎金收入的計稅辦法執行。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
2015年9月18日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7號
為進一步規范補發工資計征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納稅人因政策性調資、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新員工定級、單位籌建期或資金困難等原因而補發以前月份工資,能按稅法及財務制度規定處理相關帳務的,應把補發工資還原到所屬月份重新計算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減去相應月份已繳納稅款,計算出補發工資各月應調整的稅款,匯總合并到補發工資月份一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本公告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發布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補發工資按本公告執行。《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一次性補發工資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閩地稅政二〔2000〕99號)以及《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口徑的通知》(閩地稅政二〔2001〕23號)第二條第(四)項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部分地區補發工資個人所得稅政策小結
福建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7號規定:納稅人因政策性調資、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新員工定級、單位籌建期或資金困難等原因而補發以前月份工資,能按稅法及財務制度規定處理相關帳務的,應把補發工資還原到所屬月份重新計算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款,減去相應月份已繳納稅款,計算出補發工資各月應調整的稅款,匯總合并到補發工資月份一并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廣東
粵地稅發【1999】239號規定:對納稅人領取補發以往月份的工資(含津貼,補貼),可以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其計算公式如下:
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例:某單位干部陳某1999年10月份領取了7月至9月的補發工資360元,每月120元,陳某7月至9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分別為1100元、1800元和2200元,已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15元、75元和115元,陳某領取的7月至9月的補發工資應補繳多少個人所得稅?
(1)、7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 [(120+1100)-800 ]×5%-15=6(元)
(2)、8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 [(120+1800)-800 ]×10%-25-75=12(元)
(3)、9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 [(120+2200)-800 ]×10%-25-115=12(元)
陳某領取7至9月的補發工資應補繳個人所得稅30元。
大連
大地稅個【1997】101號第一條規定:鑒于有的單位因資金短缺,對所屬人員月工資(不包括當月應領取的數月獎金,年終加薪、年終分紅等)數月集中支付;有的單位按照上級有關部門的規定標準調資,還有的晉職、晉級,其上調工資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補發。對確有上述情況的單位,報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核后,可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廣西
桂地稅發【2005】284號規定:1、納稅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補發獎金(含年薪和績效工資),一律并入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2、納稅人取得以前月份或年度的補發工資、薪金所得,可以選擇合并計算或者分攤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選擇合并計算的,補發的工資、薪金所得并入發放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選擇分攤計算的,納稅人應對補發的工資、薪金所得的情況作出合理的解釋和出具相關證明材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批準后,按照補發的工資、薪金所得所屬時期的費用扣除標準,將補發的工資、薪金所得按月分攤后,與原發放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云南
云地稅發〔2013〕195號)規定:對因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新進人員定級,按照國家規定標準調資等非個人原因而補發以往月份工資(含津貼、補貼)情況的單位,可以把補發的工資分攤回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并報主管地稅機關備案。其計算公式如下:
所屬月份補發工資應納稅額={[(所屬月份補發工資+原所屬月份的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減除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原所屬月份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在執行以上政策時,允許出現財政統發工資系統計算的個人所得稅與扣繳義務人實際扣繳申報的個人所得稅不一致的情況。
內蒙古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3號指出,對于企業因資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職工工資,且在企業會計賬簿中按月計提,應事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按照納稅人應取得工資收入的所屬期間,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由于職務晉升、工作調動、新進人員定級等原因,按照相關工資政策規定標準調資等原因補發以往月份工資,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書面說明,情況屬實的可以把補發工資分攤與所屬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納稅人不符合第一條、第二條的補發工資應將補發工資與當月工資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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