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中央空調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否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規定: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因此,你公司購入小型中央空調屬于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企業哪些項目進項稅額不可以抵扣?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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