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收益的賬務處理如何進行?
答:投資收益是要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項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規定如下: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上述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上述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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