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收入的財稅處理

2017-11-06 14:2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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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不征稅收入的項目一般不屬于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專門從事特定目的的收入,那么免稅收入的財稅處理是怎樣的,本文年來為大家詳細說明。

免稅收入的財稅處理

一、1)稅法規定免稅收入,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但予以免除,屬于稅收優惠項目。具體包括以下4項: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

2)會計規定1.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國債一般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期末會計上按照確認的利息收入,稅法上按國債利息免稅,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所以需要納稅調整,但不產生暫時性差異。

二、《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第一條規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除取得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價款或對價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外,投資企業應當按照享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確認投資收益,不再劃分是否屬于投資前和投資后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利潤。即準則解釋第3號不再區分是否為清算性股利,而是一律將其作為投資收益性質的股利,計入當期損益。

三、免稅收入的財稅處理案例分析:甲公司2009年以5000萬元取得到期還本付息的國債投資,作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核算,該投資實際利率與票面利率相差較小,甲公司采用票面利率計算確定利息收入,當年確認國債利息收入250萬元,計入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價值,該國債投資在持有期間未發生減值。2009年底持有至到期投資賬面價值為5250萬元。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規定:對持有至到期的投資、貸款等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利息收入,可不作納稅調整直接在稅務上確認,利息支出在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前提下可不作納稅調整,直接在稅前扣除。即持有至到期投資形成的利息稅法與會計協調一致,不產生差異。

所以2009年底持有至到期投資計稅基礎為5250萬元,國債利息收入形成的暫時性差異為0,國債收入免稅,屬于永久性差異,應按照“調表不調賬”的原則納稅調減250萬元。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免稅收入的財稅處理,希望對大家有幫助。如果還需要更多的財會知識,歡迎持續關注會計學堂,多位老會計在線為大家解疑答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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