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屬于什么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7年修訂,以下簡稱新收入準則)首次提出了合同資產與合同負債的概念.新收入準則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履行履約義務與客戶付款之間的關系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合同資產或合同負債.合同資產,是指企業已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收取對價的權利,且該權利取決于時間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
合同負債,是指企業已收或應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企業在向客戶轉讓商品之前,如果客戶已經支付了合同對價或企業已經取得了無條件收取合同對價的權利,則企業應當在客戶實際支付款項與到期應支付款項孰早時點,將該已收或應收的款項列示為合同負債.

合同負債案例分析
收入準則應用案例--合同負債(涉及不同增值稅率的儲值卡)
【例】甲公司經營一家連鎖超市,以主要責任人的身份銷售商品給客戶.甲公司銷售的商品適用不同的增值稅稅率,如零食等適用稅率為16%,糧食等適用稅率為10%等.2×18年,甲公司向客戶銷售了5000張不可退的儲值卡,每張卡的面值為200元,總額為1000000元.客戶可在甲公司經營的任意一家門店使用該等儲值卡進行消費.根據歷史經驗,甲公司預期客戶購買的儲值卡金額將全部被消費.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客戶使用該等儲值卡消費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本例中,甲公司經營一家連鎖超市,銷售適用不同稅率的各種商品,并收取商品價款及相應的增值稅.因此甲公司銷售儲值卡收取的款項1000000元中,僅商品價款部分代表甲公司已收客戶對價而應向客戶轉讓商品的義務,應當確認合同負債,其中增值稅部分,因不符合合同負債的定義,不應確認為合同負債.
甲公司應根據歷史經驗(例如公司以往年度類似業務的綜合稅率等)估計客戶使用該類儲值卡購買不同稅率商品的情況,將估計的儲值卡款項中的增值稅部分確認為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將剩余的商品價款部分確認為合同負債.實際消費情況與預計不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后續每個資產負債表日根據最新信息對合同負債和應交稅費的金額進行重新估計.
分析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十一條、《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第八條等相關規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2018》第112頁等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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