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歸誰申報和代繳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是以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
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其他情形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需自行申報的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2號)又進行明確:
凡依據個人所得稅法負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納稅申報:
(一)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
(二)從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
(三)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一句話總結就是:11個稅目中有10個稅目是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繳的,另有5種特別的情況是要取得所得的納稅人自行申報的.這二者當然有重合,如12萬元申報.但整體的格局很清楚:以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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