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上的收款人和開票人可以一樣嗎
答:1、如題所述,按照現行稅收相關規定,并未作具體明確;
2、通常情況下,基于發票使用及管理要求,復核人與開票人不為同一人則可,開票人與收款人可以同為一人;
3、規范做法應予將開票人、復核人及收款人分別賦予不同人員擔責,以明確各自責任且起到監督作用;
4、以上僅供參考,請予核實,依法操作.
開票人,收款人可以是同一人,復核人不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號碼順序填開,填寫欄目齊全,內容真實.按上述規定,企業開具發票,一定有開票人和收款人,所以這兩欄內容一定要填寫,否則視為不按規定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是一件嚴肅的事情,發票分開開票人和復核人是為了確保發票的填寫內容正確,且分清相關責任,所以原則上復核人和開票人不能為同一人.

普通發票的開具
1.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時,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2.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發票專用章;
3.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須經國稅機關批準,并使用國稅機關統一監制的機外發票,并要求開具后的存根聯按順序號裝訂成冊;
4.發票限于領購的單位和個人在本市、縣范圍內使用,跨出市縣范圍的,應當使用經營地的發票;
5.開具發票單位和個人的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相應辦理發票和發票領購簿的變更手續;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繳銷發票領購簿和發票;
6.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向收款方取得發票,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7.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8.發票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應當作廢.
發票是指經濟活動中,由出售方向購買方簽發的文本,內容包括向購買者提供產品或服務的名稱、質量、協議價格.除了預付款以外,發票必須具備的要素是根據議定條件由購買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須包含日期和數量,是會計賬務的重要憑證.以上就是發票上的收款人和開票人可以一樣嗎全部內容,如果大家在操作過程中還是有什么不懂的,請記得及時和我們答疑老師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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