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答:如何確定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的規(guī)定,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之日.以下通過非正常方式轉讓房地產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如下:(一)已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原房產因種種原因遲遲未能過戶,后因有關問題解決后再辦理房產轉移登記,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簽訂房地產轉讓合同時間為準.(二)法院在進行民事判決、民事裁定、民事調解過程中,判決或裁定房地產所有權轉移,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判決書、裁定書、民事調解書確定的權屬轉移時間為準.(三)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裁決房地產權屬轉移,土地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以仲裁書明確的權屬轉移時間為準.

土地增值稅是什么意思?
土地增值稅是指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轉讓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減去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向國家繳納的一種稅賦,不包括以繼承、贈與方式無償轉讓房地產的行為.
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納稅人應自轉讓房地產合同簽訂之日起7日內,向房地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同時向稅務機關提交房屋及建筑物產權、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轉讓合同、房產買賣合同、房地產評估報告及其他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資料,然后在稅務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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