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計劃和受益計劃的區別
(1)設定提存計劃,是指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后,企業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后福利計劃.根據新準則,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屬于設定提存計劃,需在"應付職工薪酬--離職后福利"中核算,而原準則下是在"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費"中核算.
(2)設定受益計劃,是指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后福利計劃,如企業為職工提供的社會統籌外補充退休金.舊準則沒有對此項業務做明確的處理規定,而在新準則中規范了處理方法.設定受益計劃的實施比較麻煩,可能需要精算師確定每期應為職工繳費的金額,會計人員的主要任務是根據精算師精算的結果計算確定企業每期的年金費用水平,并進行相關的確認和列報.這一變動可能會對很多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財務報表產生重大影響.

新準則相比于舊準則的主要變動之處
(1)對職工和職工薪酬的定義做了更全面的闡述;
(2)將帶薪缺勤、利潤分享計劃、辭退福利等定義和處理方法由指南和講解移入準則正文;
(3)提出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概念和核算方法.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符合提存條件的,適用設定提存計劃的準則規定,否則按設定受益計劃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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