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如何計算稅
答:企業購買銀行理財產品屬于正常的投資收益,不會影響你怎么繳納所得稅,所得稅還是核定征收.如果你想查賬征收可以向稅務申請.
按照財稅〔2016〕36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
金融服務,是指經營金融保險的業務活動.包括貸款服務、直接收費金融服務、保險服務和金融商品轉讓.
貸款服務.貸款,是指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業務活動.各種占用、拆借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買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資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資性售后回租、押匯、罰息、票據貼現、轉貸等業務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140號《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實務中,對于保本理財產品征收增值稅并無爭議,關鍵是如何界定一項收益是否保本,如何理解財稅【2016】140號文件規定的"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對此,本人非常認同原福建國稅的解答,即不能僵化地理解根據合同是否有"保本"字眼進行判斷,"保本"是指"到期有償還本金的義務",并非指"有償還本金的能力".所以,在判斷是否保本時,應該基于法律形式上的審查來判斷,不考慮財務處理、實際結果等其他因素.
對資管產品協議中設定的增信舉措,如未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視為非保本,其收益不征收增值稅.但若能根據合同推斷投資結束后無論何種情況,資管產品投資人的本金都能得到保證的,應屬于保本,其收益應征收增值稅.

銀行理財產品是怎么回事?
銀行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并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在理財產品這種投資方式中,銀行只是接受客戶的授權管理資金,投資收益與風險由客戶或客戶與銀行按照約定方式雙方承擔.
銀監會出臺的《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對于"個人理財業務"的界定是,"商業銀行為個人客戶提供的財務分析、財務規劃、投資顧問、資產管理等專業化服務活動".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按照管理運作方式的不同,分為理財顧問服務和綜合理財服務.我們一般所說的"銀行理財產品",其實是指其中的綜合理財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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