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專業合作社需要做帳嗎?
需要的.
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農民專業合作社與其成員的交易、與利用其提供的服務的非成員的交易,應當分別核算.農民專業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規定或者成員大會決議從當年盈余中提取公積金.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擴大生產經營或者轉為成員出資.

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相關要求規定
1、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后的當年盈余,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2、可分配盈余按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的返還總額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還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員賬戶中記載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以及本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按比例分配給本社成員.
3、設立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由執行監事或者監事會負責對本社的財務進行內部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成員大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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