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獨立核算增值稅可以合并報稅么?
非獨立核算分公司不需要申報增值稅,可以和總公司合并申報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經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除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居民企業以企業登記注冊地為納稅地點;但登記注冊地在境外的,以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為納稅地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經總公司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后,分公司實行增值稅預征,然后由總公司統一抵扣;企業所得稅由總公司匯總繳納.

企業匯總納稅的征收管理辦法條例
《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三條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
(一)統一計算,是指總機構統一計算包括匯總納稅企業所屬各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在內的全部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
(二)分級管理,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對當地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管理的責任,總機構和分支機構應分別接受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管理.
(三)就地預繳,是指總機構、分支機構應按本辦法的規定,分月或分季分別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四)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統一計算匯總納稅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
(五)財政調庫,是指財政部定期將繳入中央國庫的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數調整至地方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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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