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減少注冊資本要交所得稅嗎?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企業長期股權投資減少的模式是什么?
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減少的三種模式.
第一,轉讓股權.根據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與國稅函[2009]698號文件規定,轉讓價款不得減去其對應的被投資企業累積未分配利潤和累積盈余公積份額.
第二,被投資企業清算,企業股權消亡.根據《條例》第11條及財稅[2009]60號文件規定,被投資企業清算時,允許在剩余資產中扣減其對應的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
第三,減資分配.34號公告前稅法沒有明確規定是否可以扣減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而34號公告明確比照企業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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