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處理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了營改增的財稅〔2016〕36號文件,36號文附件1對于正常損失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規定如下:
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通過上述規定可知,營改增業務非常正常損失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范圍執行口徑基本沿用了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但是增加了"因違反法律法規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的非正常損失不得抵扣,需要我們企業在實際工作中尤其需要注意,此種情況的非正常損失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須做進項稅額轉出.

非正常損失貨物進項稅額的會計分錄
非正常財產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3)其他非正常損失.
按稅法規定,非正常損失部分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在會計處理上,應作轉出處理.一般的做法是: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待查明原因后,將"待處理財產損溢"賬戶的金額轉入"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等賬戶.
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處理怎么做?整體上來說,其實通過上文中小編老師針對非正常損失的相關進項稅額介紹,我們都知道如果是因為違反一定法律的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是不可以抵扣的,必須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的;在本網站上還有很多相關的資料是可以學習的,歡迎你們來本網站上進行搜索學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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