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提的壞賬準備可以稅前扣除嗎?
報經稅務機關批準的壞賬準備金可以扣除.依據如下: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經報稅務機關批準,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提取壞賬準備金的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應沖減壞賬準備金;實際發生的壞賬損失,超過已提取的壞賬準備的部分,可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已核銷的壞賬收回時,應相應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

納稅人應納稅額中哪些不能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十條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滯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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