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個稅實施9月份工資10月發放怎么申報

2020-11-27 07:4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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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國家的民眾的收入提高,國家對于個人取得所得需要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比如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從之前的3500元,漲到現在的5000元,工資薪金所得需要及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減少了,那么新個稅實施9月份工資10月發放怎么申報?

新個稅實施9月份工資10月發放怎么申報

"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本決定第十六條的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兩個意思:1、過渡期內,基本扣除費用調整為5000元;2、過渡期內,適用新的稅率.

新個稅實施9月份工資10月發放怎么申報

新個稅關于工資薪金納稅申報的規定

工資薪金所屬時間

工資薪金所屬時間是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確認的,是指納稅人該項所得的所屬期間,可以通俗解釋為個人取得該項收入而付出勞動的期間;

員工張某8月份在該企業就業,通過當月的工作,應取得工資薪金5000元,則企業8月份應付給張某5000元薪水的所屬時間就是2018年8月份.

同理,企業9月份、10月份應付給張某的薪水的所屬時間分別是9月份和10月份.

工資薪金所得時間

工資薪金所得期間即扣繳義務人支付納稅人應稅所得的時間,即收入發放的月份.

員工張某9月份收到了企業發放的8月份得工資;10月份收到了企業發放的9月份的工資,11月份收到了企業發放的10月份的工資,則張某工資薪金所得時間分別為9月份、10月份和11月份;

個稅代扣(應稅)時間

個稅代扣(應稅)時間,即企業產生代扣個人所得稅義務的時間,由于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尚未出臺,我們只能借鑒修訂前的《條例》的規定,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

這個規定最簡單的理解就是:支付時方產生代扣義務,不支付,不產生代扣義務,遵循現金收付實現制.

結合本文案例,我們可確知:

企業因為8月份沒有支付張某工資薪金,因此在8月份不應代扣其個稅;

9月份支付張某8月份公司,因此9月份應代扣其8月份工資薪金個稅;

10月份支付張某月9月份公司,因此10份應代扣其9月份工資薪金個稅;

11月份支付張某10月份公司,因此11月份應代扣其10月份工資薪金個稅;

個稅代繳(申報)時間

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根據文件規定,個稅代繳(申報)時間為代扣(應稅)時間第次月15號前.

新個稅實施9月份工資10月發放怎么申報?企業申報繳納員工的個人所得稅的時候,按照實際所得扣除稅前扣除的5000元,有余額的話,需要申報繳納相關的稅金,具體的納稅申報的方法,大家可以參考我們上面文章中的介紹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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