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視同銷售嗎
以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
1.,在增值稅上不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稅,而是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2.企業所得稅上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同時確認視同銷售成本,均按照購入價格確認收入與成本.
3.會計上無需做銷售收入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這里的收入包括: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為本表第2+13行.本行數據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其中第2行"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第13行為"視同銷售收入". 根據以上規定,計算企業所得稅中廣告費用時,"視同銷售收入"應包括在銷售(營業)收入之內.

視同銷售的情況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增值稅視同銷售賬務處理:
對于視同銷售,以上8種情況中,第③④⑧種情況不確認收入,其他情況都應確認收入
所以說,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視同銷售嗎?外購產品并不屬于視同銷售,外購這一舉動本身就不是銷售行為,關于外購商品用于職工福利在稅法上的規定,應該是要做進項稅轉出,大家要注意區分,外購與自產發福利是很多人容易搞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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