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的關聯所得稅匯算清繳怎么做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我國從2008年起開始實行法人所得稅制度,強調法人企業或組織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而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將自動匯總到公司總部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設立分支機構時,因此需要謹慎選擇.
分公司與子公司的權衡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企業設立分支機構,使其不具有法人資格,且不實行獨立核算,則可由總公司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這樣可以實現總公司調節盈虧,合理減輕企業所得稅的負擔.當然,在設置分支機構時有三個因素應當綜合考慮:
首先,是分支機構的盈虧情況,當總公司盈利,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出現虧損時,應當選擇總分公司模式.根據稅法規定,分公司是非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可以由總公司的利潤彌補;如果設立子公司,子公司是獨立納稅人,其虧損只能由以后年度實現的利潤彌補,且總公司不能彌補子公司的虧損,也不得沖減對子公司投資的投資成本.
當總機構虧損,新設置的分支機構可能盈利時,應當選擇母子公司模式;子公司不需要承擔母公司的虧損,可以自我積累資金求得發展,總公司可以把其效益好的資產轉移給子公司,把不良資產處理掉.
其次,是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按照稅法規定,當總機構享受稅收優惠而分支機構不享受優惠時,可以選擇總分公司模式,使分支機構也享受稅收優惠待遇.如果分公司所在地有稅收優惠政策,則當分公司開始盈利后,可以變更注冊分公司為子公司,享受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樣會收到較好的納稅效果.
再次,是分支機構的利潤分配形式及風險責任問題,分支機構由于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所以不利于進行獨立的利潤分配.同時,分支機構如果有風險及相關法律責任,可能會牽連到總公司,而子公司則沒有這種擔憂.

母子公司并賬企業所得稅如何繳納?
在特殊性稅務處理下,A公司按撤資(100%減資)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母公司吸收合并全資子公司是企業集團內部資產重組的常見方式,該問題在實務中一直存在較多爭議.2015年,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的基礎上,出臺了《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進一步對企業重組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申報管理事項進行了規范.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填報說明中明確,納稅人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稅款所屬期間"應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實際停止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因此,甲、乙、丙公司應當將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辦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A公司辦理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報的會計利潤總額為A公司全年會計利潤(含合并前A公司1至8月的利潤及合并后9至12月的全部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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