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別人公司過賬有哪些風險
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民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銀行帳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即當租借方利用銀行賬戶做出違法犯紀行為時,作為銀行帳戶出借人以及被掛靠者,也應依法承擔連帶民事責任.
其次,根據2003年4月10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非經營性的存款人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再者,出租出借的銀行賬戶有任何違約行為都是直接登記在出租出借方名下的,這關系到經濟賠償問題及信用檔案問題.所以不能出租出借銀行賬戶.

走賬原因的分析與風險
之所以采用走賬的方式,正如前面討論的,走賬人肯定缺乏一定的"條件".這里的"條件",一般人往往理解為公司的規模、從業年限、專業資質等,很容易忽視稅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
"條件"從稅收的角度分析,可以簡單理解為是否可以開票,是否可以開具符合要求的發票,如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可抵扣憑證.實際經營中,采用這種方式走賬的人,除了缺乏資信度或資質外,往往無法自行開具發票,需要從外面找票給被走賬的公司平賬,以實現所謂的10%的毛利.而我們前面分析過,其實際毛利要超過10%,這樣一來,必定要在票上做文章,必然會出現部分假發票.而這些假發票作為被走賬公司的入賬憑證,其稅收風險均由被走賬公司承擔.
曾有一家出版公司出現過類似問題.老板的朋友通過該出版公司走賬,開出去的發票是圖書,取得的發票卻是紙張、油墨等.該出版公司用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了進項稅.但購進的是圖書,卻取得紙張、油墨發票,與真實交易不符,屬于惡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僅要補繳已抵扣的增值稅款,還要繳納罰款,其相關成本也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走賬也要按照規矩來."走賬"切勿走進"稅務門".
用公司的賬戶幫助別人過賬或者走賬風險很大,一定要慎重.好啦今天關于給別人公司過賬有哪些風險的解讀就到這里啦,如果想要系統的學習或者了解對公賬戶監管要求及其稅務風險,請登錄我們的網站進一步了解.我們為廣大財稅小伙伴提供專業的財稅資訊、會計稅務實操知識.關注我們,獲得職業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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