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已離廠是否需要做銷售收入處理
商品已離廠是否需要做銷售收入處理需要看是否符合會計準則上的收入確認條件.在新收入準則下,如果按照準則中關于收入確認的條件,企業與客戶簽訂的合同已經同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一)合同各方已批準該合同并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二)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或提供勞務(以 下簡稱"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三)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四)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 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布或金額;
(五)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很可能收回.滿足上述條件,正常情況下就可以在商品發出、客戶取得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了.
但是根據新準則的精神,對于合同的簽訂,企業應具備職業判斷意識,識別合同實質,對于合同規定的義務、交易價格、附加條款(如銷售退回條款、質保條款、售后回購條款)等有特殊規定的,應該根據業務實質做收入確認.

發出商品的增值稅收入確認時間
企業商品發出,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七)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今天關于商品已離廠是否需要做銷售收入處理的解讀就到這里啦,發出商品的處理不僅關系到會計核算,還涉及到稅務處理,它們兩者是不同的,處理不當就會產生稅務風險,在實務中需要樹立財稅一體的理念.更多關于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解析請登錄我們的網站了解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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