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點門票可以做為原始憑證做賬嗎

2020-10-30 08:2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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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一些企業來說在組織員工活動、接待客戶等業務中,經常會取得景點門票等相關支付報銷憑據,那么在會計上景點門票可以做為原始憑證做賬嗎?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可否稅前扣除?對于這些問題今天小編為大家整理了相關知識點,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景點門票可以做為原始憑證做賬嗎

一般來說,會計上做賬的原始憑證按照來源不同分類:

(1)外來原始憑證,是指在同外單位發生經濟往來事項時,從外單位取得的憑證.如發票、飛機和火車的票據、銀行收付款通知單、企業購買商品、材料時,從供貨單位取得的發貨票等.

(2)自制原始憑證,是指在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時,由本單位內部經辦部門或人員填制的憑證.如收料單、領料單、開工單、成本計算單、出庫單等.

景點門票作為外來原始憑證,可以做賬.

但是在稅前扣除上需要符合相關規定.營改增以后旅游行業納入到了增值稅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二十二條規定,如果取得的旅游景點的門票是符合法規并且套印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的發票,可以作為稅前那扣除憑證.如果沒有發票監制章的,不可以.

景點門票可以做為原始憑證做賬嗎

招待客人的景點門票是否可以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發生的招待客人的景點門票,如屬于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憑能夠證明有關支出確已實際發生的真實合法憑據,按年度發生額的60%稅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如果相關支出符合國稅發[2000]57號文件規定,屬于企業在業務往來和其他活動中發放給其他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的應稅所得項目,應當按照"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看了上文的分享大家覺得有沒有幫助呢?好啦今天關于景點門票可以做為原始憑證做賬嗎的解讀就到這里啦,更多關于會計記賬原始憑證的知識,請登錄我們的網站選擇"原始憑證"實操課程學習.我們為廣大財稅小伙伴提供專業的會計稅務實操培訓課程.關注我們,獲得職業進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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