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稅會折舊年限差異怎么理解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一般來說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該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根據稅收法規的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綜合上述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的規定,可以看出在會計處理和所得稅稅務處理上是有較大差異的,關于這個差異如何協調處理,請大家一定要掌握下面的處理原則.

會計和稅法折舊年限不一致的處理
1、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準予在剩余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2、對于企業會計折舊年限長于稅法最低折舊年限產生的稅會差異,其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如何協調,《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對于會計上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折舊年限與稅法上的差異上文作了介紹,同時還對會計和稅法折舊年限不一致的處理方法進行了說明,現在對于固定資產稅會折舊年限差異怎么理解這一問題大家是不是已經比較清楚了呢,更多稅會差異及納稅調整知識與技巧,請登錄我們的網站學習了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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