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減加計抵減額的原因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按規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如果按照10%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作進項稅額轉出,即使該納稅人現已適用15%加計抵減政策,仍只需要按照10%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因此,該納稅人應在10月當期按10%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當期按照規定調減加計抵減額,形成了負數怎么申報?
答: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當期發生了進項稅額轉出,按規定調減加計抵減額后,形成的可抵減額負數,應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 "二、加計抵減情況"第4列"本期可抵減額"中,通過表中公式運算,可抵減額負數計入當期"期末余額"欄中.
1、按規定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時: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額
貸:其他收益
如果當期應納稅額等于零,只需計提即可,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實際抵減應納稅額時: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額
銀行存款
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增值稅加計抵減額
調減加計抵減額的原因.企業情況并非一成不變的,它隨著企業運營情況而變動,大家掌握好一切實務問題均可迎刃而解.大家不要記錯了,要注意的是你實務中有任何問題都可以咨詢會計學堂的老師,千萬不要因為不了解正確處理方法而做出錯誤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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