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財務負責人可以和總公司是一個人嗎
分公司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不能為同一人.子公司具有獨立的主體資格,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分公司則不具有獨立的民事和商事主體資格,不具有法人資格.
子公司是獨立的法人,擁有自己獨立的名稱、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在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權債務由自己獨立承擔.分公司則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應冠以總公司的名稱,由總公司依法設立,只是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
因此,子公司作為獨立的法人,在法律上其意志是獨立的,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不能進行直接的命令指揮.分公司作為本公司的分支機構,其業務的執行、資金的調動完全受制于本公司.
擴展資料

分公司民事責任
一、公司法在法律屬性上屬于實體法的范疇,民事訴訟法則屬于程序法,二者從不同的角度對類似問題作出了規定.
二、民事訴訟法的立法是建立在尊重客觀現實與市場規律的基礎上,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主體資格,公司法是對公司內部管理關系的分配.
三、在以民事訴訟法為基礎,分公司作為被告參加訴訟,法院依據公司法判決分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后,并不免除總公司的責任,總公司仍要對不足部分負有清償義務.
在當事人只選擇分公司作為被告的情況下,法院可以直接判決分公司承擔法律責任.在當事人選擇總公司,而不以分公司為被告的情況下,要以分公司的責任能力大小區別處理,分公司如果具有較強的償付能力,應當告知當事人變更訴訟主體,或依職權追加被告,如果有特殊的法律規定.
比如以保險公司、銀行為被告的訴訟,應當適用專門規定,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在以分公司與總公司為共同被告的情況下,分公司如果沒有較強的支付能力,在判決分公司承擔責任的同時,可以確定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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