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要計提壞賬準備嗎
執行舊會計制度的企業,應遵循《財政部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2002]18號)的規定,《企業會計制度》法規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這一法規并不意味著企業對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可以不計提壞賬準備.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與其他應收款項一樣,也應當在期末時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
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一般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但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關聯方(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并且不準備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或無其他收回方式的,則對預計無法收回的應收關聯方的款項也可以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第40條 規定,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 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 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

關聯企業能否計提壞賬準備?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2002]18號)規定: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以外,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這一規定并不意味著企業對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可以不計提壞賬準備.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與其他應收款項一樣,也應當在期末時分析其可收回性,并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一般不能全額計提壞賬準備,但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關聯方(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并且不準備對應收款項進行重組或無其他收回方式的,則對預計無法收回的應收關聯方的款項也可以全額計提壞賬準備."
盡管《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非購銷活動的應收債權以及關聯方之間的任何往來賬款,不得提取壞賬準備金.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 )對此作了新的規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可提取5‰的壞帳準備金在稅前扣除.為簡化起見,允許企業計提壞帳準備金的范圍按《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執行.而同時《企業會計制度》對此作了這樣的規定:
第十七條 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企業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款項(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和預付賬款等.
第十八條 (五)企業應于期末時對應收款項(不包括應收票據,下同)計提壞賬準備.
所以,對于稅務處理上,關聯企業是可以計提壞賬準備的,并且可以在稅前扣除.
關聯方要計提壞賬準備嗎?大家針對這個問題要分情況來討論,有可能需要計提壞賬準備,有可能不需要計提壞賬準備,如果是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就需要計提,這些制度隨著時代發展有可能改革,最后小編建議大家時常關注,以免工作出現失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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