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銷售行為如何開票
《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營改增"以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向購買方收取貸款的同時收取運費,此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涉及的運輸勞務是為了銷售貨物而提供的,兩者之間具有緊密的從屬關系,以上該行為被認定為混合銷售行為,銷售額和運費一并征收增值稅,對運輸勞務收入不再征收稅金.
"營改增"以后運輸勞務不屬于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所以上述業務不再屬于混合銷售,提供運輸應稅勞務與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應當分別繳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中《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但如果運輸勞務與貨物銷售收入不能分別核算應當從高稅率征收增值稅.

混合銷售行為的計稅原則
1、國家層面的政策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的規定,混合銷售行為的計稅原則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其中"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問題是如何理解和認定"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呢?有沒有具體的認定標準呢?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基本上是以"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即企業經營的主業是貨物銷售的則按照17%稅率計算增值稅;企業經營的主業是服務銷售的則按照服務業的增值稅稅率計算增值稅.
2、地方層面的政策規定
河北省、上海市和湖北省國稅局的《營改增工作指引》規定,對于混合銷售,按以下方法確定如何計稅:(1)該銷售行為必須是一項行為,這是與兼營行為相區別的標志.(2)按企業經營的主業確定.若企業在賬務上已經分開核算,以企業核算為準.(3)企業不能分別核算的,按如下原則: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深圳市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指引(之一)第八規定"企業提供建筑服務,同時提供建筑中所需要的建材(如鋼架構等),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有關政策問題的解答(二)第二十八"關于銷售建筑材料同時提供建筑服務征稅問題"規定:銷售建筑材料(例如鋼結構企業)同時提供建筑服務的,可在銷售合同中分別注明銷售材料價款和提供建筑服務價款,分別按照銷售貨物和提供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注明的,按照混合銷售的原則繳納增值稅.
3、混合銷售行為計稅的結論
根據以上國家和地方層面的稅收政策規定,關于建筑領域的鋼結構安裝、機電安裝、消防工程安裝、智能系統集成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等企業發生的混合銷售行為如何計稅,總結如下.
第一,對于鋼結構安裝、機電安裝、消防工程安裝、智能系統集成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的建筑企業,由于其經營的主業是建筑安裝業務,建筑安裝企業外購鋼構、設備和建筑材料進行施工應按照建筑服11%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二,既有生產、銷售和安裝資質的生產制造企業或銷售企業,特別是既有鋼結構生產資質又有鋼結構銷售和安裝資質的鋼結構生產企業或鋼結構銷售企業,如果在銷售合同中分別注明銷售材料價款和提供建筑服務價款,分別按照銷售貨物17%稅率和提供建筑服務11%稅率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注明的,按照混合銷售的原則,按照應按照銷售貨物17%計算繳納增值稅.
第三,既有生產、銷售和安裝資質的建筑安裝企業,特別是既有鋼結構生產資質又有鋼結構銷售和安裝資質的鋼結構安裝企業,施工合同中分別注明鋼構價款和設計、施工價款的,而且財務上分別核算鋼結構、設備、材料收入和安裝收入的,則鋼結構、設備、材料收入按照17%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安裝服務按照11%計算繳納增值稅.如果施工合同中未分別注明的,則鋼結構、機電設備和材料在企業一年當中的收入比重超過50%的,按照17%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在企業一年當中的收入比重未超過50%的,按照11%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混合銷售行為如何開票?大家如果遇到這種情況的話,也不用擔心,對于混合銷售行為這是在實務中很常見的一種現象,所以有專門的應對方式,大多都是從高適用稅率,如果還有不明白的地方,請大家直接咨詢我們會計學堂在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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