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入職員工哪月申報個稅
問題描述
我公司2019年3月來了一個新員工A,3月辦社保,我在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上增加了該員工,4月份申報個稅時,A員工沒有填報工資(因為我考慮到4月申報3月的工資,3月發放的是2月的工資,2月份還沒有A員工的工資,不知這樣理解是否正確),可是免征額自動帶出來是5000,以至于到5月申報時,工資只有一個月的,免征額已經變成10000了(5000*2),這樣正確嗎?就有點感覺是發了一個月的工資,免征額抵了兩個月.
回復
根據您的描述,貴公司新入職的員工入職時間為3月,實際工資發放在4月,即個人所得稅的稅款所屬時間為4月,5月份為納稅申報期.由于個稅扣繳申報系統是按照入職的時間算減除費用,如果采集該員工人員信息時,入職日期是3月,則2019年5月征期就會出現累計減除費用為10000元(5000元/月×2個月)的問題,解決方法為:新入職員工在申報采集人員信息時,按照為新入職員工申報個稅的稅款所屬期來判斷選擇受雇從業日期,也就是受雇從業日期需要選擇為4月,這樣減除費用為5000元.
政策依據
《關于嚴格按照5000元費用減除標準執行稅收政策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1號)
近期,有納稅人反映,部分扣繳單位在10月份發放工資薪金時沒有按照5000元/月費用減除標準扣除計稅.為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讓納稅人全面及時享受個人所得稅改革紅利,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納稅人在今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當適用5000元/月的費用減除標準.對于符合上述情形的,扣繳義務人要嚴格按照5000元/月費用減除標準代扣代繳稅款,確保納稅人不打折扣地享受稅改紅利.
二、對于納稅人2018年10月1日(含)后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如果扣繳義務人辦理申報時將"稅款所屬月份"誤選為"2018年9月",導致未享受5000元/月的減除費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多繳的稅款.
人事所屬月與稅務所屬月有何不同
首先需要了解個稅申報的正確做法.
人事所屬月就是:2月份發放給員工的工資是屬于員工1月份的收入;3月份發放給員工的工資是屬于員工2月份的收入.換句話說就是:當月發放的是屬于上月的工資;
稅務所屬月就是:2月份發放的工資就屬于2月份的收入;3月份發放的工資就屬于3月份的收入.換句話說就是:當月發放的就屬于當月的收入.
報稅原則是:當月的收入在次月報稅.換句話說就是,1月的收入在2月報稅,2月的收入在3月報稅,3月的收入在4月報稅,以此類推.
將人事所屬月與稅務所屬月統一起來就是:1月份的工資在2月份發放,在3月份報稅.2月份的工資在3月份發放,在4月份報稅,以此類推.

中間月份入職的員工如何扣稅與申報?
如何扣稅?
我在講課的時候說過中間月份入職的員工從入職當月開始計稅,和以前公司的不累計,年底做匯算清繳,這句話說起來沒有問題,但是真正做起來就會有很多的問題.
這不,問題就來了,1月份入職公司的員工,3月份報稅,那怎樣扣稅呢?這名員工在公司待了2個月了,基本減除額是10000元嗎?正確的扣除方法如下:
1月份入職的員工,單位會在2月份發放1月份的工資,減除費用按5000元計算.該員工2月份的工資,單位會在3月份發放,發放時減除費用是10000元,以此類推;
1月份入職的員工累計收入、專項扣除(五險一金)、專項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從入職的1月份開始計算.
新入職員工哪月申報個稅?上文結合相關案例給大家做了分析,還給大家整理了相關的政策依據,大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案例來解決相關的問題,同時了解清楚人事所屬月與稅務所屬月之間的區別等,有些財務制度是硬性規定,所以每個企業的財務人員要銘記并善于運用.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