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交企業所得稅嗎
關于公司吸收合并所得稅問題,按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0]119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合并,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通常情況下,不按公允價值進行轉讓資產,稅務機關有權調整.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申報

納稅申報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無論盈利或虧損,都應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納稅人在規定的申報期申報確有困難的,可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延期申報.
納稅年度
是從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由于合并、關閉等原因,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2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納稅人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為一個納稅年度.
以上就是吸收合并交企業所得稅嗎的講解,根據上述所說,關于公司吸收合并所得稅問題,需要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不按公允價值進行轉讓資產.有需要繼續了解的,歡迎前往會計學堂的官網學習.謝謝大家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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