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的費用可以列支嗎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十五條規定,除經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外,納稅人不得列支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如果向關聯公司支付管理費要在稅前列支,應經過國家稅務總局及其授權的稅務機關批準.
稅前列支涉及如下:
1、辦公費,購置辦公用品的發票及審計費、律師費
2、業務招待費,營業收入總額的0.5%可列支
3、交通費,購置了汽車的企業,所有路、橋費、油費可列支,其他為收總額的0.3%
4、差旅費,到外地出差的所有費用
5、廣告費,收入總額的8%可列支
6、折舊費,購置2000元以上的物品入固定資產,95%分五年折舊可列支
7、福利費,以實際支付不超工資總額14%可列支
8、工資,人均工資1600元
9、電話費,在職人員5%每人每月400元,即如10名員工,月可列支電話費為200元
10、社保費,單位支付部分可列支
11、水電費,用單位名義繳納的水電費
12、咨詢費,收入總額的5%可列支
13、運費,取得運費發票均可列支
14、租賃費, 取得租賃發票均可列支
15、保險費 ,指企業的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
16、捐贈,稅前利潤的3%可列支
17、財務費用,指銀行貸款的利息支出可列支
18、稅金及附加,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防洪費可列支.

關聯企業利息費用的扣除是怎樣要求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三、企業同時從事金融業務和非金融業務,其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沒有按照合理方法分開計算的,一律按本通知有關其他企業的比例計算準予稅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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