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開發費加計稅前扣除需要哪些條件?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后續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4〕82號)規定,取消技術開發費項目稅前扣除審批,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改由納稅人自主申報扣除。但納稅人的稅前扣除仍應滿足下列條件才能據實扣除。
1、納稅人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政策,必須賬證健全,并能從不同會計科目中準確歸集技術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2、納稅人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報送以下材料:技術項目開發計劃(立項書)和技術開發費預算,技術研發專門機構的編制情況和專業人員名單,上年及當年技術開發費實際發生項目和發生額的有效憑據。
3、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對納稅人的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的真實性和合理性進行認真審查評估后,對賬證不健全、不能完整、準確提供有關資料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的政策。
因此,雖然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比例取消,但稅前扣除仍有“門檻”,技術開發費的實際發生額扣除及加計扣除仍應符合上述限定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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