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結算時待攤費用怎么辦
企業注銷時將尚未攤銷的"待攤費用"科目的余額轉入"清算損益"科目.
一、按照《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清算損益"科目,核算被清算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處置資產、確認債務等發生的損益.被清算企業的所有者權益,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全部資產均應按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二)確認債權清理、債務清償的所得或損失;
(三)改變持續經營核算原則,對預提或待攤性質的費用進行處理;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五)計算并繳納清算所得稅;
(六)確定可向股東分配的剩余財產、應付股息等.
綜合上述規定,企業注銷時將尚未攤銷的待攤費用,在注銷時一次性作為相關的費用計入"清算損益"科目,在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時一次性進行稅前扣除.

破產清算不夠支付清算費用如何處理?
但最有價值的還是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時破產財產應如何處置.很明顯,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破產程序無法推進,只能終結;但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并非破產企業沒有財產,對該財產不處置,債權人不答應,也不符合保護合法債權的司法理念.
一種意見認為,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后兩年內,發現破產人有可供分配的財產,但財產數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費用的,由人民法院直接將其上交國庫.
依據我國的法律法規規定,企業進行破產清算的,首先需要成立清算組,而且清算組的費用,也就是清算費用必須由破產企業先行撥付,如果破產企業無法支付清算費用的,那么依據規定,只能終結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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